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筹建期企业是否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?

编辑:汝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7-18
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.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预缴税款.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并汇算清缴,结清应缴应退税款.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.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,都应当依照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,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.

根据上述规定,该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.发票管理办法指出,发票,是指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开具、收取的收付款凭证.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9〕114号)规定,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80号)规定,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,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,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、抵扣税款、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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